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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 依法保护私产是基石

127.0.0.1  发布:2007-10-18 13:08:38  来自:长沙信息港  浏览: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农民的土地,比如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似乎相对较少,但这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任何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征用、没收或者被拖欠,都应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只唯法、不唯权,而相关法律的空白也应尽快填补。
  
  简单的道理是,如果一个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加大力度保护穷人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之一。
  
  在财产基石方面,我们还必须正视贫富分化的现实。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对那些更有可能为穷人获得的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宜于免收一切税费,比如居民储蓄利息;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的数量庞大乃至惊人的财产性收入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炒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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