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笔记:潇湘晨报记者 龚芳柳
案例一:儿子偷偷取走父亲存款
七旬老汉通过在银行工作的儿子,存了7万多元存款。可儿子偷偷将父亲的存款取出用于赌博。儿子犯罪了,老汉的钱没了。钱是在自己不知情下,被儿子偷偷取走,杨老汉认为银行有责任。遂将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某支行告上了法庭。
杨老汉70多岁,家住八一路。儿子杨龙(化名)在该支行工作。2004年6月11日,他将7万多元分3次存入该支行。因杨龙未经杨老汉同意私自挪用了该3笔存款,杨老汉前往该支行要求支取该存款时,该支行不予支付。协商未果,杨老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支行辩称,由于杨老汉未妥善保管身份证和存款密码,导致该存款被支取。且来办理挂失和支取手续的是杨老汉的儿子,其办理手续符合银行规定,银行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2007年上半年,法院经审理认为,杨老汉将71000元存入新华支行,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由于该支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罪犯实施盗支储户存款的犯罪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银行存款挂失的程序进行审核,导致其内部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该存款。
最后,法院作出判,该支行支付杨老汉存款本金63900元(按本金71000元的90%计算)以及利息(以71000元为计算金额,从2004年6月11日起计算)。
旁听感受:在“百度”上键入“挪用公款”,相关信息竟然有近196万条之多。可因为赌博,挪用公款,算计到老子头上来的还算少。杨龙算一个。而明明是自己的管理漏洞,非要说是客户没有保护好身份证、密码……这说得过吗?法院没有支持。
案例二:父亲死了,该谁抚养我?
小小(化名)很不幸:两岁时,亲生父母离异;六岁时,父亲逝世;而在其父亲刚离开人世不久,继母提出要小小回到亲生母亲身边。
继母生母相互推脱,均称没有能力抚养小小。女儿小小谁抚养?两母亲对驳公堂。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判决生母将小小领回抚养。
小小的亲生父母勇和青都是长沙市人,两人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结婚,并生下小小。婚后,在一次争吵中,勇动手打了青。此后,由于多方原因,在小小两岁时,夫妻俩离婚。但是考虑到勇条件比自己好,青同意小小跟随勇生活。
离婚后不久,勇再婚,居住在芙蓉区府后街。其第二任妻子莲是株洲攸县人。勇、莲带着小小,三人生活在一起。
亲生父母离异,跟着父亲迎接继母进门,小小习惯了家庭的变迁。可让谁都没有想到的是,几年后,勇突然逝世。
父亲走了,小小原本变得平静的生活又乱了。继母莲说,小小吃、穿、上学,都要很多费用,而自己又没有稳定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小小,要求其生母青将小小领回去抚养。
关于小小,生母、继母协商多次未果,都不愿意抚养。为此,莲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小的生母青将亲生女儿领回抚养。
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青辩称小小一直与勇和莲生活,彼此之间建立了感情,现自己无固定生活来源及住所,又经常在外出差,抚养小孩的条件明显不如莲,因此不愿意领回小小,但愿意承担小小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小小系被告青与勇所生小孩,勇与青所形成的血缘关系不因被告青与勇的离婚而解除。勇与原告莲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基于莲与勇结婚所产生的。现勇已死亡,勇与莲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因此,莲与继女小小所产生的事实收养关系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莲不再承担小小的抚养义务,小小应由其生母青领回抚养。青以抚养小孩条件不如原告莲,来抗辩其抚养小孩义务的理由,于法无据。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青应将小小领回抚养。
旁听感受:别把孩子当皮球踢来踢去。继母也好,生母也罢,给孩子一个家,让孩子在关爱中健健康康生长最重要。这个案件已判了很久,说起这个案件,庭审此案的雨花区法院法官记忆深刻,“血融于水,亲情最大。”一个家庭,成员应该相互扶持,相互关爱,没失衡的待遇,没敌对的心理,这个家才会充满爱的温暖。我衷心祝愿小小真真幸福起来。
案例三:为5块钱,8人打成一团
78,75,70,3个很简单的数字。但在夜宵摊上,年纪加起来近三百岁的8个人,打成一团。78元,夜宵总额。75元,两个老板说优惠了。70元算了,4个顾客说再便宜点。5元差价谈不成。
2007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梁艳春和朋友刘海军、杨、吴和张、贾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火星纬一路108号金湘缘夜宵摊店吃夜宵。
夜宵后,老板娘田英结算梁等人的消费为90元。梁觉得有些贵,并怀疑是不是老板算错了,要求核对。店老板龚平仔细一算,是错了,应为78元。龚平有些抱歉,并说优惠点,给75元吧。
70元算了,梁等人要老板再便宜点。5元之差,双方发生了争执。刘海军立即掐住龚平的脖子,并向后推,张即用拳头殴打龚平。见状,一起来吃夜宵的杨、吴和贾一起上前,对龚平拳打脚踢。田英见状,搬起一条塑料椅子准备帮忙,梁等人上前将田英拉倒,梁还撕扯田英的头发并脱下鞋子打田英。
为了5元钱,6人打成一团,引来众多围观群众。巡防队员何爱家和彭国强也赶到现场劝架。随后,刘海军准备启动汽车带人逃离现场。报案后,警方将刘等人相继抓获。
龚平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刘海军的家属、吴军的家属已赔偿龚平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500元和3000元。
2007年12月17日,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梁、杨、吴犯寻衅滋事罪。
芙蓉区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刘等人的行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刘、梁、杨、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旁听感受:在芙蓉区法院刑庭谢法官事后直摇头:“这些人太冲动,害人害己。”也许现在,他们已意识到,不能亵渎法律的尊严,更应该对自己的身心多一份审慎的珍重。那样的结果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因为成长并不是一定要以践踏法律、伤害自己为代价。
案例四:动手前请核算“打架成本”
立交桥上两车发生碰撞。见张某要拦的士离开,另一当事方的朋友何某立即冲上前去,争吵后扭打起来。张某被打,右眼球挫伤、右眼内壁骨折;而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1年。
何某34岁。2007年1月17日晚9时许,张某和朋友开车经望城坡湘仪路口立交桥时,与许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言语冲突。
而就在这时,许某的朋友何某正好经过此地,并冲上去要求张某一方给予许某赔偿。赔100元?500元?双方怎么交涉也谈不定。张某准备和朋友拦的士离开。可正在气头上的何某立即冲了上去,争吵起来。双方因语言不和扭打起来。何某朝张某头部打了几拳,致使张右眼球挫伤、右视神经损伤、脑脊液鼻漏、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伤情系轻伤。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某赔偿张某医药费等共计2万元。岳麓区法院认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打架也要付出成本的,提醒大家不要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的事。”为此警方提醒:请你在动手前,仔细再想一想打架成本。
旁听感受:几拳打掉2万元,还被管制1年。你说值吗?